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章程
(2006年12月1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三章 会 员
第四章 观察员
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九章 附 则

 
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: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。英文译名为:China 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,缩写为:CCSA。
第二条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(以下简称"本协会")是国内企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织起来,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,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,开展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化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协会采用单位会员制。广泛吸收科研、技术开发、设计单位、产品制造企业、通信运营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社团组织等参加。
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监督管理,业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五条 本协会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,建立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,产、学、研相结合的工作体系,组织开展通信标准化活动,为国家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七条 本协会在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,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,其主要业务范围是:
  (一)宣传国家标准化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,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对通信标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,促进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;
  (二)开展通信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调查,提出制、修订通信标准项目建议;组织会员开展标准草案的起草、征求意见、协调、审查、 标准符合性试验和互联互通试验等标准研究活动;
  (三)组织开展通信标准的宣讲、咨询、服务及培训,推动通信标准的实施;
  (四)组织国内外信息通信技术与标准化的交流合作,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;搜集、整理国内外信息通信标准相关信息和资料,支撑通信标准研究活动;
  (五)承担主管部门、会员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与信息通信标准化有关的工作。


第三章 会 员


第八条 本协会接收单位会员。会员分为二类:全权会员和列席会员。
凡经国家批准的、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科研开发、设计、制造、运营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社团组织和中外合资企业,以及在大陆注册的港、澳、台资企业等,自愿提出申请,承认本协会章程,承担会员义务,按期交纳会费,经理事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。
第九条 全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本协会全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参加本协会会议及活动的权利;
  (三)在其参加的分会、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、提交文稿权、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;
  (四)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;
  (五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。
本协会全权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  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,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;
  (三)参与标准的验证、宣传和实施;
 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五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条 列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本协会列席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参加本协会会议及活动的权利;
  (二)在其参加的分会、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提交文稿权、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;
  (三)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;
  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。
本协会列席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  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,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;
  (三)参与标准的验证、宣传和实施;
 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五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按照下列程序:
  (一)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:
    (1)加入本协会书面申请;
    (2)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(复印件);
    (3)本单位的介绍材料;
    (4)注明全权会员或列席会员,选择参加本协会的分会、技术工作委员会/工作组。
  (二)以上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,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具备会员资格。
  (三)当具备会员资格后,应在规定日期内交纳会费,办理注册手续,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。会员退会时应书面向本协会提出,并交回会员证。秘书处在收到退会报告后,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退会事宜。退会不退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  (一)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;
  (二)单位性质改变而不再具备会员资格,且未主动提出退会;
  (三)超过交纳会费截止日期两个月,仍不交纳会费;
  会员单位被除名后,会费一律不退还。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。


第四章 观察员


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观察员。观察员采用单位制。
港、澳、台企业,在华国外独资企业和国外企业,自愿提出申请,承认本章程,履行观察员义务,按规定交纳观察员费用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成为本协会观察员。
第十五条 观察员的权利和义务
本协会观察员享有以下权利:
  (一)参与一个或多个分会、技术工作委员会/工作组及技术业务活动;
  (二)了解本协会工作情况;
  (三)参与提交文稿;
  (四)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及有关技术资料等;
  (五)获得所选择参加的分会、技术工作委员会/工作组的有关文件和网上服务等;
  (六)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。
本协会观察员履行以下义务:
  (一)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  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,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;
  (三)按规定交纳费用;
  (四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六条 观察员按照下列程序注册:
  (一)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:
    (1)提出参加本协会的书面申请;
    (2)提供本单位有效法律文件(复印件);
    (3)单位介绍(中文);
    (4)注明选择参加的分会、技术工作委员会/工作组。
  (二)以上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后,提交理事会讨论通
过。理事会批准接收申请单位为观察员的,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。申请单位自接到《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观察员通知书》后,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观察员费用,办理注册登记手续,协会秘书处颁发观察员证书。


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
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  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 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
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 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 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(六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(七)决定会员和观察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,根据需要也可增加。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。
连续二次不参会的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权利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条件
 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  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同理事会任期。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;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(四)决定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。
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(二)组织落实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;
  (三)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  (五)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(六))处理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按照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和专业范围,本协会下设技术工作委员会,根据需要可设分会,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信息通信标准研究活动;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信息通信标准发展战略、技术方向性咨询工作;设立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和决定协会重要技术事项;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。
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:
  (一)会费;
  (二)社会捐赠、资助;
  (三)政府资助;
  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第三十条 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、专款专用,不得使用在协会规定的范围以外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,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九章 附 则

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部分修改2006年12月19日经本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